构建公共问题

投资银行家的一个职责是设定在公开募股时必须遵守的基本规则。这些规则有的是由监管机构和管理机构规定的,有些则是自我设定的。所有这些规则的设定及向相关方传达的过程被称为构建公共问题。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更深入地了解在构建公共问题时遵循的一些规则

在我们探讨发行结构之前,让我们先澄清一些在解释这些规则时常使用的术语。

发行规模:世界各国的监管机构都有一定的规则,规定在公共发行中发行的股票如何分配。它们通常通过以下三种方式之一进行分配。

  • 发行给发起人或其关联方。
  • 基于固定承诺的方式发行给金融机构。这意味着金融机构不必经过投标过程,他们的股票不会按比例分配。相反,如果他们申请了100股,他们就会得到100股。
  • 最后,根据收到的申请数量,股票可以向公众发行。如果发行超额认购,可能需要在股东之间分配股份。例如,投资者可能申请100股但只能获得80股。

在前两种情况下,发行价格通常比向公众发行的价格更高。

总公开发行: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并非所有公共发行中的股票都可供大众购买。这是因为上述第一类股票将由发起人自己持有。它们不会向公众发行。这就是为什么第二类和第三类股票,即面向金融机构和零售投资者的股票,被统称为总公开发行。

净公开发行:并非所有列入总公开发行的股票都会被投标。这是因为面向金融机构发行的股票是基于固定承诺的。因此,最终实际参与投标的股票数量被称为净公开发行。这仅包括面向零售投资者的股票。

因此,当IPO发生时,公司可能会想出售100股,其中10股将由发起人购买。另外20股将由金融机构以固定承诺的方式购买。因此,净发行量仅为剩余的70股。这70股是最终参与投标的股票。

公开发行结构中的常见条件

  • 在公开发行期间,投资银行应说明将要发行的股票的面值。在簿记建设型发行中,他们不能一开始就给出市场价格,但他们可以提供一个最低价格,低于这个价格他们不会出售其发行。投资银行必须告知公众所收集的溢价,并将其存入单独的账户。
  • 投资银行家必须定义最低以及最高接受出价金额。需要设定最低金额,否则公司不得不处理非常小的出价。另一方面,他们不希望将所有股票卖给单一投资者。因此,他们还提供了投资者可获得的最大限额。
  • 投资银行家还必须确定付款条款。这意味着他们必须创建一种机制来接受初始付款。然后,在簿记建设之后得出截止价格,他们可以根据截止价格收取更多款项或退还现有款项。这些转账将在多少天内完成,以及可接受的付款方式,都需要由投资银行家说明。
  • 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法律,规定可以向发起人以及直接向机构发行的股票数量。投资银行家必须确保该发行符合这些法律。此外,关于股票分配的不同类型的详细信息必须在招股说明书中明确说明。
  • 与公共发行相关的成本和预算也必须在公共结构中列出。投资群体有权知道他们的收益中有多少将归发行公司,又有多少将归中介。

发行结构可能被视为一项平凡或行政任务。然而,实际上,合规对于IPO的成功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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