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法规在投资银行

大多数现有的投资银行已经存在了几十年。在这段时间里,投资银行业一直是一个前所未有的增长的温床。这个行业见证了风险行为周期性地演变。这就是为什么投资银行业经常受到不同类型的监管机构的审查。

投资银行家往往在几乎每一次重大金融危机后都受到指责。这种情况发生在1933年,同样也发生在2008年!监管经常需要多次更改以跟上投资银行业的发展。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一些立法已成为行业的里程碑。这些法规和法律是世界各地几乎所有投资银行家都熟知的。在本文中,让我们更深入地了解其中的一些法律:

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

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或许是投资银行业历史上最重要的立法。该法案于1933年生效,当时美国股市在1929年经历了崩盘。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的主要条款是分离关注点。这意味着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必须相互分离。这是因为人们认为1929年的崩盘是由于商业银行过度注入资金造成的,这些资金属于储户。

在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之前,商业银行常常向某些公司发放不稳健的贷款。然后,这些公司的股票购买由银行的投资银行业务部门补充。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的主要目的是确保筹集的资金用于贷款而不是投机目的。该法案在大约70年后,即1999年继续有效。之后它被另一项法案废除。然而,公平地说,投资银行业已被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深刻塑造。

证券交易委员会

证券交易委员会成立于1934年,旨在监督初级市场和二级市场的各种市场参与者的活动。中介机构如投资银行应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由于投资银行是证券市场的主要参与者,直到今天,他们的活动仍受到证券交易委员会的审查。多年来,证券交易委员会已开始监管投资银行业务的各个方面,包括许可、会计、产品提供等。

投资顾问法

《投资顾问法》于1940年制定,旨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在1940年之前,许多投资公司故意向投资者提供错误的建议,试图欺诈投资者。在1940年代,所有向客户提供咨询服务的投资公司都需要注册,并且必须遵守监管机构设定的规定,否则将面临罚款和处罚。该法案对投资银行也有影响,因为它们也需要遵守这些规定。该法案限制了投资顾问收取的服务费和佣金的上限。

证券投资者保护法

另一项称为《证券投资者保护法》的法案于1975年制定。该法案为经纪人的客户提供了一种保险。因此,如果经纪人破产,经纪人的债务在一定范围内将由该法案覆盖。这项法案也影响了投资银行,因为它们涉及主要经纪业务并广泛与其他经纪人打交道。

格莱姆-利奇-比利法案

格莱姆-利奇-比利法案,通常被称为GLBA,是在1999年通过的。它通常被视为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的废除。在1990年代,美国的金融机构开始声称,监管阻碍了它们的增长和分散风险的能力。因此,为了促进金融机构的成长,之前的限制被废除了。现在,美国的商业银行也可以拥有投资银行业务部门。

巴塞尔III要求

巴塞尔III要求是在2008年崩溃后引入的。巴塞尔III要求基于这样的假设:危机是因为银行肆意发行固定收益证券。因此,当发行固定收益证券时,增加了必须保持的储备金数量。这使得银行发行这些证券的成本更高。由于这些证券的分销构成了投资银行赚取收入的主要部分,其收入也受到了巴塞尔III法规的影响。

沃尔克规则

沃尔克规则是美国投资银行业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在2010年次贷危机后创建的。根据沃尔克规则,投资银行不能再向接受保险保护的商业银行和其他机构推销高风险投资。由于银行是这些金融工具的最大买家之一,这对投资银行界造成了问题。

总之,投资银行业的所有运营都受到严格的监管。这一点可以从上述详尽的历史法规中看出。

回到首页